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场规则》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

新闻来源:江西省考试中心浏览次数:0日期时间:2011-09-24 12:31:0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省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23号)中《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经监考员查验无误后进入考场,持其它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遗失身份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到所在考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准考手续。
应试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水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等文具外,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本、商务通等电子信息物品和各种书籍、资料、报刊、纸张、提包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有关考试规定允许携带无编辑、无存储功能、无声的计算器和有关物品除外)。已带入考场的物品应按监考员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场工作人员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三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必须首先在答题卡(纸)或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填写(涂)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听到统一铃声后开始答题。应试人员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第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试题字迹不清楚、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六条 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书面作答的,应试人员应使用黑色字迹墨水笔或签字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规定外书写工具作答;需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使用2B铅笔填涂作答,未用2B铅笔填涂的答题卡造成无法机读由考生自己负责。应试人员不得在规定的部位外填写(涂)答题信息。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严禁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不得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不得相互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第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纸)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试题纸、答题卡和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如属开卷考试科目,按开卷考试要求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将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本、商务通等电子信息物品和各种书籍、资料、报纸、纸张、提包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将对违纪情况予以通报: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办法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中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